图为“GO?DAY?欢乐年货节”的甘肃非遗产品。 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供图图为参加此次“GO?DAY?欢乐年货节”的甘肃刺绣产品。 甘肃省非遗保护中心供图
“GO DAY 欢乐年货节”是在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国际及港澳台处的指导和支持下,由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建精干工作团队,积极组织该省非遗工坊参加的春节期间海外线上销售平台,备货10000余件非遗产品供全球伙伴挑选。
截至目前,活动组织方已安排完成线上平台的店铺装修、产品甄选、上架铺货、跨境物流对接等工作,助力甘肃非遗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大力拓展境外市场、引流买家资源、链接全球商机。
此次活动将借助中国数字文化集团与蓝色光标集团、美国Meta集团合作的国际网络购物平台,把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审美的洮砚,乡村生活中常见刺绣化身为七彩丹霞的文创书签,用麻线编织、耐磨透气的雅路人麻鞋,以及庆阳香包刺绣的乖萌兔子等数千件非遗作品呈现给更多海外用户,让其在浓郁的春节氛围中感受甘肃丰富多彩、极具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成县夏家黄酒酿造技艺传承人夏亚辉顺应电商潮流,将非遗产品搬到线上,收益相比之前提高30%以上。夏亚辉介绍说,线上销售是一种全新模式,大家都在不断探索,希望能够将非遗传统技艺转型,适应时代潮流。”
甘肃洮河砚文化艺术传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卢广成说,“作为非遗传承人,我需要考虑的是怎样把父辈传承给我的手艺传下来,并让家乡洮砚能发扬光大。积极参加各种各类购物节、展示展销,就是非遗产品扩大影响力最显著的途径之一,‘GO DAY 欢乐年货节’上线的洮砚是我们精选出美观大方又简洁的作品,希望通过这次尝试,能够使这种具中国传统审美的作品被更多人看到,被这个世界喜爱。”(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